世界客家总会章程 |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 本会中文名称:世界客家总会;英文名称:WORLD HAKKA GENERAL ASSOCIATION。 |
第二条: | 本会是以世界及中国的各界客属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
第三条: |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广大客属,弘扬客家文化,汇聚桑梓情谊,促进祖国统一;为会员牵线搭桥、排忧解难,提供各类信息资讯,积极开展商贸活动,促进会员与政府及海内外各经济组织的合作交流;倡导会员参与公益事业,为世界经济的繁荣兴旺作贡献。 |
第四条: | 本会按照"自愿入会、自主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民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业务地政府部门的管理。 |
第五条: | 本会住所设在中国香港九龙弥墩道582号,国内常设机构设在中国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中国脑库)专家楼501室。本会的国际互联网网址为:www.worldhakka.com, 电子邮箱:worldhakka@163.com |
第二章 |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 本会本着弘扬客家文化、繁荣世界经济,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以自立、自治、自给的方针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
(一) | 积极搭建各类经济文化交流平台,聚合海内外各界客属精英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贸洽谈和联谊活动,加强客属之间的感情交流,团结互助,资源共享,不断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
(二) | 在海内外组织商务考察、会议研讨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为会员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 |
(三) | 加强本会与世界各国政府的相互联系,协调会员个人与政府各部门间的关系,增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
(四) | 竭力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
(五) | 设立本会会员专用互联网站,为会员提拱推广产品及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外客属在异地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服务。 |
(六) | 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资讯与精神食粮;组织各类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倡导会员在发展自己的同时回报社会,踊跃捐赠社会公益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各项建设。 |
(七) | 提供世界各国的最新资讯,为会员提供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八) | 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其它各种活动和服务。 |
第三章 | 会员 |
第七条: | 本会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入会条件如下: |
(一) | 凡承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遵守居住国法律法规的全球客属企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
(二) | 凡承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遵守居住国法律法规的全球客属人士,经本会审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入会手续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
(三) | 对于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客家藉各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及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荣誉)会员称号。 |
(四) | 凡认同和遵守本会章程、支持客属事业发展的非客属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方可入会。 |
第八条: |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 领取《世界客属总会入会申请表》; |
(二) | 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 |
(三) | 提交《入会申请表》; |
(四) | 总会秘书处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
(五) | 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 |
(六) | 入会人按规定缴纳会费; |
(七) |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申请人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
第九条: |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 |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向本会反映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 |
(三) |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种活动; |
(四) | 享受会员特有服务和各种专业服务的优先权及有关福利; |
(五) | 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 |
(六) | 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海内外最新商务资讯及经济活动信息; |
(七) | 在本会刊物及专用互联网站上刊登发布会员企业资料; |
(八) | 享受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所有权益; |
(九)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
(二) |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
(三) |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
(四)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商贸、联谊活动; |
(五)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六) | 履行本会授予的其他应有责任。 |
第十一条: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理事会研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若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藉。 |
第十二条: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犯罪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三条: |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四条: |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
第十五条: |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和监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和监事。 |
第十七条: |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对本会负责。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决定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
(三) |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四) |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五)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六)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七)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一条: |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二条: |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强的经济实力,热心本会工作; |
(二) | 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须身体健康,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
(三)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四)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四条: |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
第二十五条: |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六条: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
(四) |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
(五) | 指挥和协调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工作; |
(六) | 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和职责。 |
第二十七条: |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四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二十八条: |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
(一) | 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
(二) | 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
(三) | 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
(四) | 监督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
(五) |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
第二十九条: |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本会会长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改选。 |
第三十条: | 本会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和职责: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
(三) | 考核任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
(四) | 处理其他由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
(五) | 秘书长外出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工作。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各方面的友情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会费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将资产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内容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有关执行细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过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政府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普通会员遵守世界客家总会章程第九条的同时,享有下列权益:
〈一〉有权免费查阅世界客家总会所设置的网站,包括相关的商务网、博客站等网站;
〈二〉免费获赠全球发行的各期《客家世界》杂志;
〈三〉免费获赠由中国秘书处不定期刊登的内部《环球资讯》及《客家人商情》;
〈四〉免费参加每半年一次的会员联谊商务活动,含免费自助餐;
〈五〉免费咨询法律、税务、商情、资讯。
〈六〉免费获赠区域会员通讯录一本
〈七〉免费获授由世界客家总会颁发的会员证一本。
〈八〉免费获授由世界客家总会颁发的会员徽章一枚;
〈九〉优惠享有由世界客家总会开发的有偿服务项目;
〈十〉享有世界客家总会特别互助、互爱援助。